欣泰电气ipo,欣泰电气造假

sddy008 入门 2022-07-22 13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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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造假案股民损失得到赔偿了吗

如何赔偿? 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兴业证券今日还确定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律所因为何事进行申诉?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在涉及法律问题时都会找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那里面会有各种各样的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全国出现的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进过二审后法院依旧判定其败诉。

那么该律师事务所为何会对证监会提起诉讼呢?又为何会进行申诉呢?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申诉。

这件案子还要从几年前开始说起了。

案件回到2017年的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在当时见证会对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东易律所就是为欣泰电气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该律师事务所被认定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遂证监会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而东易律师事务所对此判决并不服从,于是提起了上诉,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东易律所败诉。因为经过调查,东易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对该公司有包庇的事实,所以依旧维持原判。

而这起案件,可谓在当时也是一起大案。而东易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知法犯法,所以最后才会落得这样的结果。

俗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到最后一定会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这起案件更是对那些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要知道,只要你们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到最后一定会被绳之以法的。

同时大家如果发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一定要及时的举报。

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副院长吉罗洪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依法出庭应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欣泰电气也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作假账,股民能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维权?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终破产倒闭以及股票退市而且无力赔偿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都是自认倒霉。可是凡事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财务造假的时间点。

如果造假发生在上市之前,公司是通过造假上市的,这就属于欺诈上市的情形。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与此同时,如果上市公司属于财务造假上市,其相关中介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而且这种赔偿也是有先例的!

万福生科造假案,由于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大股东勾结,大股东虚构财务资料,中介机构也未能尽到勤勉敬业的责任,最终被证监会责令赔偿,虽然上市公司及大股东都无力赔偿,但是平安证券因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了赔偿责任,所有提出申请的投资者都由平安证券出资设立的赔偿基金进行了赔偿。

欣泰电气造假案,同样的大股东造假上市,同样的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同样的处罚决定,也同样由当初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进行了赔偿,唯一不同的就是赔偿总金额,兴业证券赔偿更多而已。

除了财务造假IPO上市这种情形以外,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时候财务造假也有同样的效果。典型案例如雅百特造假案,雅百特借中联电气的壳上市,因为业绩承诺无法兑现而虚构海外巨额收入,这也是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中介机构同样没有尽到责任,同样被证监会进行了相关处罚和责任认定,只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投资者主动向中介机构提出索赔诉讼。

理论上说,由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使投资者造成损失,当投资者索赔的时候,在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因为中介机构的行为造成损失,完全有理由要求赔偿,相信也一定会获得监管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如果把时间再拉进一些,今年发生的康得新、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案,这也同样属于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案例,未来都是可以索赔的。

结论: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证监会已经出具相关行政处罚认定书后,所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主要手段是诉讼。

而当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倒闭,股票退市无力赔偿时,应由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赔偿。如果保荐人已经设立赔偿基金的,可以优先向他们索偿;如果尚未设立赔偿基金的,在确认责任的基础之上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来解决。

其实碰上这种事,大量投资者自己的态度就是自认倒霉,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就是抓住大家这样的心理——认为麻烦,认为自己打不赢官司,认为自己就是活该倒霉,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投资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私信给我,我会利用自己有限的影响力无偿提供帮助,指引相关途径并联络相关部门,希望大家投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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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精彩评论
2024-07-17 22: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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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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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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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18: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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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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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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