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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航班数字又叫航班号。中国国际航班的编号,是由航空公司的二字代码加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航空公司,后两位为航班序号,与国内航班号相同的是最后一位是奇数表示为去程航班,如是偶数则表示为回程航班。
因为绝大多数航空公司都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成员,为统一标准和方便管理,IATA为全球各航空公司指定了两位数的航司代码。
航空公司代码分类:
一、2个字母组成的航司代码
例如,国际航空:CA、南航航空:CZ、东方航空:MU、海南航空:HU 等。
二、1个字母和1个数字组成的航司代码
例如:华夏航空:G5、四川航空:3U、长安航空:9H、春秋航空:9C 等。
这两类之所以会不同是因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成立得比较晚,大部分代码都已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所以中国的航空公司的二字代码只能挑那些还没使用的,有的甚至还是数字,所以显得很没有规律性。
四位数字代表不同含义:
第一位数字代表:航空公司的基地所在地区;
第二位数字代表:航班基地外终点所在地区。
民航局规定:1代表华北、2为西北、3为华南、4为西南、5为华东、6为东北、8为厦门、9为新疆。
第三、第四位数字表示航班的序号,单数表示由基地出发向外飞的航班,双数表示飞回基地的回程航班。
以CZ3107航班为例,CZ是南方航空公司的代码,第一位数字3表示华南地区,南航的基地在广州;第二位数字1表示华北,北京属华北地区。
后两位07为航班序号,末位7是单数,表示该航班为去程航班。
CZ3107就是南航由广州飞往北京的去程航班了。
什么是航班?航班可分为哪几类?什么是班次?航班是指飞机定期由始发站按规定的航线起飞,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或不经经停站而直达终点站的运输飞行。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国际航班,在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国内航班。
定期航班: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
不定期航班:定期航班以外的任何航班,包括但不限于包机飞行。
干线航班:连接主要城市航线上的航班。
空中的士航班:使用较小机型随旅客要求飞行的航班,即与出租汽车经营相似的航班。
穿梭航班:班次频繁,旅客不用定座、按频率在城市对航线上频繁飞行的航班。
不经停航班:在两城市之间提供,而不在中间经停的航班。
直达航班:使用单型飞机在两城市之间提供,中间经停但不变换航班号的航班。
“班次”就是飞机航班的次序编号,由机场自己编制。民航的运输飞行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班期飞行、加班飞行和包机飞行,其中,班期飞行是按照班期时刻表和规定的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飞行,加班飞行是根据临时需要在班期飞行以外增加的飞行,包机飞行则是按照包机单位的要求,在现有航线上或以外进行的专用飞行。此外,还有不定期航班与季节性航班飞行。
航班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前者是指飞机定期自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或直接到达终点站的飞行。在国际航班上飞行的航班称为国际航班,在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为国内航班。航班又分为去程航班与回程航班。
班次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飞行的航班数。班次是根据运量需求与运能来确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第四条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第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第七条 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第八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第十三条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第十四条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第十五条 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第十六条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第三章 延误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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