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南昌市公积金

sddy008 观点 2022-07-23 1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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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法律分析: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办理公积金提取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要求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资料;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用的提取资料后,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提取人签订公积金提取协议,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后公住房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提取资金划入到提取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条件和要求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产、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成员组成以及变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五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本条例规定的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确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第二章 缴存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体的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中心每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在管理中心登记的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应当补缴。

单位和职工不能提供补缴数额核定证明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补缴数额。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前款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西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最高80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 徐倩)3月4日,江西省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租房提取额度。

《通知》将南昌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市城区双缴存职工60万元、单缴存职工50万元,南昌县双缴存职工50万元、单缴存职工40万元,进贤县、安义县双缴存职工40万元、单缴存职工30万元)统一调增至双缴存职工80万元、单缴存职工70万元。《通知》自2022年3月7日起执行。

此外,《通知》规定,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南昌市现行租房提取额度(市城区每月1200元,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每月1000元)统一调增至每月1500元,单身职工减半执行。执行时间自2022年3月7日(含)起,已办理2022年年度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可补提差额部分。

新京报记者 徐倩

编辑 武新 校对 柳宝庆

南昌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折)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七条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原单位缴存职工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时提供本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名的,还应提供经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四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六条的,申请人仅当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方可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尚有逾期贷款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本年度提取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日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改部门审核的房改审批表或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契约。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已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付款发票,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拆迁办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成交通知书及契税完税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决)算等,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工程预(决)算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经管理中心现场勘察,符合大修范围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实际还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件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同时提供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以现金方式支付。

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书;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提取人出具虚假证明,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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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精彩评论
2024-08-22 0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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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3: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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