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银信合作,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银信合作业务,是企业通过信托公司寻求贷款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将企业所需贷款的项目“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由银行主导设计后发行,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企业获得所需贷款,银行、信托公司获得相关管理费用,投资者有风险地获得预期收益。
也就是说这些业务其实就是一些银行推出的那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就好像你对一个项目投资一样,这是具有挺大风险的,你也可以理解成为一种集资行为。
在银信合作中银行是如何盈利的?
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由于银行理财计划产品由银行负责设计,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个渠道给部分急需贷款的客户,以这种信托产品的形式发放贷款。由于这部分产品的资金可以不被计入银行贷款之内,一般被称为“隐形信贷”或者“影子银行”。此前,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本着审慎监管原则,先后下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监管规定,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银监会方面有关负责人透露,严厉的整治并没有过多影响信托公司的业务,去年信托公司整体盈利保持在20%的水平。
银信又称侨批,是指近代海外华侨通过民间机构汇寄至国内,连带家书或简单附言的汇款和领取包裹的凭证,简单点说,就是“外汇书信银两”的简称,是一种信汇合一的载体,也是海外华侨连接家人和家乡的核心纽带。
【拓展资料】
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了绕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量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主要形式:
一、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二、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三、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信息、网络、客户、技术包括功能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一)银信合作的背景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二)现阶段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三)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具体合作分析
目前银信合作最多的是围绕资金信托计划展开的,并通过长期"共同"发售信托计划,不断寻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资金信托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
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四)银信合作的发展趋势
目前的银信合作很多是浅层次的合作,简单地说,就是银行为吸收存款,收取手续费,信托为募集信托资金。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比较优势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这就要求,合作必须首先了解双方的比较优势、合作的目的和双方合作要达到的目标。所谓比较优势,是一方有而对方不具备的条件。具体地说,信托的优势主要是信托功能、信托市场、复合型人才等,银行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信誉、资金、网络、客户资源等。保证双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前提,把双方的比较优势有机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决定因素,详细周密的整体合作计划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也是合作中双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深化合作。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制的前提下,银信合作对双方的发展互惠互利,因此,合作前景看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金融创新尤其是产品创新将动摇"分业"政策,银信合作将由互补性合作转变为竞争性合作。当前合作中,信托公司应该更积极地推动银信合作,抓住时机,利用银行的优势,奠定自己的经营基础。不可否认,现在很多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是靠银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说是银行把自己的客户资源"奉献"出来,而信托公司怎样把银行的客户真正变成双方共有客户,甚至是发展以信托为主的客户,也许这是合作最重要的收益之一,这才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质。只单纯为某项具体业务而做业务,不 考虑客户资源,始终缺少自己的客户群体,这样很难有长远的发展。也就是要"鱼"还是要"渔"的问题。银行则通过合作,充分体现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市场手段加深客户信任,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熟悉其他金融市场业务,促进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
(五)银信合作中的一些启示
银行和信托的合作虽比较成功,但两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利益差异还是给合作带来了不少掣肘和不便。通过运作,总结以下几个特点和潜在要求:
效率不高。合作机构的选择,双方彼此资信的了解,意向的谈判,人员、业务的熟悉沟通,时间、空间的利用,合作方各自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很多方面影响合作的进度。
资源浪费。包括经营成本、机构、人员及知识、监管、信息等。涉及两个机构的综合金融产品可能因不同的监管要求造成金融产品开发的"合理不合规"而放弃,增大了开发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乃至社会资源的浪费。
开发、稳定客户。由于金融机构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需求,客户群体将得以扩大和稳定,否则最终会被客户"炒"掉,这就给金融机构提出多元化经营的要求。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既需要食品又需要鞋和衣服,你会去品种齐全的超市而不是去专卖商店。
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的主要方面就从回避政策的创新转到技术含量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价值更大。
经营多元化,分散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分业经营下,由于经济及行业周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阶段性风险,经营单一、实力较弱的机构在这些风险中淘汰,而实力大的机构也会因此而大伤元气。多元化经营,盈利渠道和方式增多,各类业务收入相互补充,收益自然相对稳定。
培养复合型人才。分业经营加重专业知识的专属性,金融人员不愿也不可能更多地接触了解其他行业的知识和业务,经营和金融创新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知识,可以说,创新与综合金融知识成正比关系,而金融业发展靠创新来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更多培养复合型人才,最终为本机构的竞争和金融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经营体制的确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是相对的,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就会产生混业经营的要求,银信合作实际就是其要求的体现。而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经营看,在混业经营下,每个金融机构并不是"百花齐放",仍然是选择一个方面作为自己的主业,其他方面作为辅助和补充。因此,混业经营既是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的趋势,也是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经营体制。管理当局应该尽快研究、规划混业经营的相关制度,以适应我国即将面对的挑战。
银信合作蕴含很大机遇,但也面对政策等方面的挑战,这也是任何金融创新必然要遇到的,无论从眼前还是长远利益看,合作都是双方需要的。
比如银行愿意向某个客户贷款,可苦于某些信贷细节的规定无法交易,银行便将客户介绍给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进行.
银行在此过程之中,只做了两件事情:一销售、二托管,不设法动用自己的资金直接购买,实际的风险是信托产品发起人和信托产品投资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信托公司履行完信托产品的审核程序,不应该承担风险的.
但目前的银信合作大部分不是基于产品创新,而是规避国家政策限制,钻政策的漏洞,不可以发放贷款的项目,就去银信合作。
事实是广大的买银信合作产品的客户基本上会以为银信合作产品是银行的,要是产品出了问题,处于稳定的考虑,银行最终都会兜底。
现有的银信合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这样,最终的风险还是在银行端,尽管发起理财的银行已对客户做过风险评估。
日本金融泡沫和美国金融泡沫中,就有很多这类的产品通过银行来销售让老百姓看不清其本质。
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银信产品如果出了问题,损失的是银行渠道的信誉,甚至会给银行带来法律纠纷。
银信合作形式的理财产品之所以会受到银行的青睐,因为它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服务的费用。这种产品。他跟银行的存款产品不一样,风险稍微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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