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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二者具有不可分的联系:
其一,《法》是《条例》制定和修改的基础和依据。《法》规定的内容是工作中一些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问题,《条例》的目的就是要根据《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对其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以增强《法》的可操作性。
其二,《条例》是对《法》的进一步具体化。《法》作为规范的最基本的法律,其所规定的内容大多是比较原则的,不可能十分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条例》,以对药品管理中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而《法》未予明确,以及《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
其三,《法》上是上位法,在整个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条例》属行政法规是下位法,不得与《法》相抵触。
一定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药品购进记录”。在法律责任中是没有罚款依据,但是这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要被处罚的。
还有这里牵涉到一个管理规范化的问题,就是票、账、货相符。
药品购进凭证就是“票”,根据实际到货,建立的药品购进记录就是“账”,(或药品购销二合一台账)而实际库存药品就是“货”。
比如,实际到货少了一件,你的票是对的,做的账和实际货物就和票不符。这样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规范化管理。或者防范于从不正规渠道购进药品。
另外: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属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
法律分析
行政法规是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而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典》、《保险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而制定的政治、经济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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